9.2 工艺设计要求


9.2.1 设备间、电信间为底层时应进行防水处理。
9.2.2 无关的管道不宜穿过设备间和电信间。

9.2.3 穿墙及楼板孔洞处应采用防火材料封堵,并应做防水处理。
9.2.4 耐火等级不应低于2级。
9.2.5 设备间、电信间不宜设窗,不宜临街开门,并应采取防盗措施。
9.2.6 设备间、电信间应具备带保护接地的单相交流电源插座。
9.2.7 场地环境条件应符合下列规定:
    1 装修应采用不燃烧、不起灰、耐久的环保材料。
    2 应防止有害气体侵入,并应采取防尘措施。
    3 梁下净高不应小于2.5m。
    4 地面等效均布活荷载不应小于6.0kN/m2
    5 设备间宜采用防火外开双扇门,门宽不应小于1.2m;电信间宜采用丙级防火外开单扇门,门宽不应小于1.0m。
    6 一般照明的水平面照度不应小于150lx。
    7 设备间和电信间应设置等电位接地端子板,接地电阻值不应大于10Ω。
    8 机柜应就近可靠接地,导体截面积不应小于16mm2

9.2.8 线缆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:
    1 线缆布放应采取防潮、防鼠、防火等措施。
    2 信号线与电源线应分开敷设。
    3 梯架、托盘及槽盒高度不宜大于150mm,宜敷设在机柜顶部。

9.2.9 机柜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:
    1 操作维护侧距墙净距离不应小于800mm。
    2 安装位置应避开空调口。
    3 应进行抗震加固,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《电信设备安装抗震设计规范》YD 5059的有关规定。


条文说明

9.2 工艺设计要求
9.2.1~9.2.9 设备间和电信间建筑设计应满足消防、安防、空调、供电、防雷接地及设备安装工艺等方面的技术要求。
     设备间及电信间为安装配线设备和线缆引入的场地,本规范按上述通信设施提出工艺要求,在设备间与电信间如果需安装电话远端模块局、用户电话交换机、计算机网络交换机、接入网局端及无线通信等设备时,其安装工艺要求应符合相应规范。

目录导航